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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年度终了未扣减完的余额如何处理? 享受9000元优惠,分摊至每月750元,到12月末累计享受5个月共3750元,余下的5 250元在2023年应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5 浏览 2026-08-1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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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年 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 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 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你公司在2023年度内享受了3750元的减免税额,剩余5250元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 第14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 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一、增值税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 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 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12×具体定额标准 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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