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14条和第225条分别新增了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立法本意是帮助公司摆脱账面亏损的不利形势,提升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两条规则的背后,是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内涵发生变化,首次明确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弥补亏损,即名义减资。
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在会计上称为固定资产成本,而在税收上称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在固定资产当初取得时,一般情况下,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的金额是相同的,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不相同的现象,存在着差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在广州、深圳等地设置“跨境通办”自助服务机及登记站,并设立“跨境通办”服务网站,实现两地居民双向办理涵盖税务在内的各类政务服务。
转换收入性质是网络主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类涉税风险,提请从业者关注通过上述方式偷税的违法成本畸高,且对主播偷逃税行为仍为稽查重点。
历史的经验表明,过高的税负往往导致地下经济繁荣,以逃避税收。医美业可能出现更多的现金交易、拆分收费、虚假项目等避税手段,反而加剧市场混乱。对“黑医美”的利好,或许会催生出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买卖双方仍可约定不含税价,但“税款由卖方承担”的条款将因违反价外税法定原则而归于无效。届时,税务机关将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卖方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向买方追索相应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共包括8个问题,涉及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等相关会计准则,为资本市场典型的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相关准则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监管口径。
随着准则实施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有效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仍有企业存在对准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未开票收入”指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收取款项后尚未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那部分收入。
自CRS信息交换制度启动至今,已有大量海外账户信息沉淀在税务系统中,而2024年被视为“主动申报元年”——意味着纳税人需在税局掌握信息前,自行申报境外利息、分红、股票交易等各类收入。
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的推行,国际税务合作与信息透明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准则的实施,对内地居民的境外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税务合规的重要性也因此愈发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境外投资虚拟资产的所得符合中国税务申报要求,成为了投资者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