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
📄
能否仅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认公司人格?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否可以成为单独作为否认公司人格的充分原因,实践中裁判存在分歧。有法院单独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否认了公司人格,认为股东在临近认缴出资年限时未进行任何出资,且公司有多起债务经法院判决后未清偿,可以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
📄
如何判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并据此否定公司人格?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根据《九民纪要》第12条的规定,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可以否定公司人格,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是否显著不足,并足以因此否定公司人格,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
-
📄
如何区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集团行为?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在“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京民终652号)的民事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集团行为作出了区分
-
📄
公司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能否作为否认其中某一公司人格的依据?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公司集团是由多个在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公司联合组成的大型企业联合体,其特点之一是集团之中的各个公司均受到处于主导地位的母公司的统一管理。公司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在人员任用方面体现为母公司在整个集团的层面决定各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及向子公司派遣劳务等,在财务
-
📄
能否仅以人员混同和/或业务混同为由直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在公司人格否认个案中,公司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通常一起出现。就三者与人格混同构成之间的关系而言,我国司法实践大都认为,并非三种情况同时满足才构成人格混同,但财产混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仅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被判定为人格混同,存在财产混
-
📄
公司与股东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是判断公司人格混同的基本标准。人员混同可形象地概括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组织机构中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同,例如母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职子公司的经理;二是公司组
-
📄
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实践中,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常见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
-
📄
认定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九民纪要》第10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
-
📄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16 答:《九民纪要》将常见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类型化为三种:一是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关系不清,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九民纪要》第10
-
📄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客观行为要件是什么?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概括规定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在客观行为方面应具备的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从法条的文义解释来看,认定这一行为具体需把握两点:第一,行为人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这里的“债务”是指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它直接
-
📄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股东负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非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因此,违反该强制性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必然属于侵权责任,在否定公司人格、追究股东责任时需要遵循侵权责任
-
📄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受害者即是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相对人。只有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相对人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相对人是指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主张侵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也可将其称之为责任承担的主张者。《公司
-
📄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8 答:《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受害者明确界定为“公司债权人”。就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而言,可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只能是债权人,且该债权人必须是能够证明其债权因公司不能清偿而被损害。公司债权人有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两种类型。
-
📄
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能否适用于没有被同一股东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非关联企业?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将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前提表述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在文义上,“控制”一词不仅仅指向控股,也包含实际控制。因此,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现行的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强调多个企业之间
-
📄
横向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可否扩展到所有的关联企业?
解答: 其他时间:2024-07-09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人格横向否认,是对同一股东控制下的数个公司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可形象称为“平行否认”。同一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虽不具有名义上的股东身份,但如果出现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个被控制的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