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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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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没有职工薪酬也要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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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09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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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中转站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4-07-11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工业企业,因为垃圾中转需求,自建了垃圾站(实际情况如附件图片),该垃圾站房虽然具备了房产形态,但是不具备房屋基本功能()无法提供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功能,仅仅作为垃圾中转处理场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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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客户端密码不对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4-07-12 问题内容:在社保客户端登录时,密码输入单位编号后六位提示不对怎么办?答复机构:天津市税务局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为任一已关联单位编号后六位。用人单位自行关联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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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批发水果、蔬菜、粮油等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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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确定结转年限?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09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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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和附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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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租和免租纳税有什么区别?
类型:媒体精选 来源:十堰宏志财税;关键词:#租赁费#视同销售#免租期#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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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解读
类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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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1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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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方法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哪些?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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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应如何确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1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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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24-07-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的规定,“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