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人社部发〔2023〕19号发布日期:2023-03-28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
文号:发改就业〔2023〕1017号发布日期:2023-07-20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
文号:医保发〔2023〕24号发布日期:2023-07-26发文单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
文号:发改体改〔2023〕1054号发布日期:2023-07-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注释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
文号: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发布日期:2023-08-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文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发布日期:2023-10-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发布日期:2023-12-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释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
文号:交运规〔2023〕7号发布日期:2023-1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
文号:自然资发〔2024〕9号发布日期:2023-12-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
文号: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发布日期:2023-12-21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
文号:商贸发〔2023〕308号发布日期:2023-12-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
文号:民发〔2023〕71号发布日期:2023-12-31发文单位: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文号:银发〔2024〕4号发布日期:2024-01-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发布日期:2024-01-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发布日期:2024-02-08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