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发布日期:2024-09-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
文号: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发布日期:2024-09-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
文号: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发布日期:2024-09-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注释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
文号:人社部发〔2024〕76号发布日期:2024-10-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
文号: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24-11-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发布日期:2024-11-27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已经2024年10月12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时废止。202
文号:人社部发〔2024〕87号发布日期:2024-12-10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文号:署贸函〔2024〕343号发布日期:2024-12-20发文单位:海关总署,财政部,外汇局,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宿迁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宿迁
文号:人社厅发〔2024〕60号发布日期:2024-12-30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文号:建办厅〔2024〕64号发布日期:2024-12-31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注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
文号:商办消费函〔2025〕8号发布日期:2025-01-14发文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
文号:教师〔2025〕2号发布日期:2025-02-08发文单位: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
文号: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发布日期:2025-02-14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发布日期:2025-03-05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发布日期:2025-03-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注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