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8〕55号发布日期:1998-08-0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
文号:财税字〔1999〕45号发布日期:1999-05-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文号:财综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06-07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发布日期:1999-06-2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发布日期:1999-07-2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
文号:财税字〔1999〕267号发布日期:1999-10-0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
文号:财税字〔1999〕264号发布日期:1999-10-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
文号:财税字〔1999〕273号发布日期:1999-11-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
文号:财综字〔1999〕183号发布日期:1999-11-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
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发布日期:1999-12-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文号:财税字〔1999〕293号发布日期:1999-12-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
文号:财税字〔2000〕26号发布日期:2000-02-2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
文号:财税字〔2000〕33号发布日期:2000-03-2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
文号:财税字〔2000〕176号发布日期:2000-06-0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文号:财税〔2000〕14号发布日期:2000-07-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