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5〕100号发布日期:1995-10-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发布日期:1995-12-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
文号:财税字〔1996〕42号发布日期:1996-04-1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
文号:财税字〔1996〕35号发布日期:1996-05-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
文号:财税字〔1996〕55号发布日期:1996-08-1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文号:财税字〔1996〕74号发布日期:1996-09-1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
文号:财税字〔1996〕87号发布日期:1996-10-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通知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
文号:财税字〔1996〕77号发布日期:1996-11-0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近接国家体委来函,要求明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为确保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若干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现行
文号:财税字〔1997〕24号发布日期:1997-02-1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
文号:财税字〔1997〕51号发布日期:1997-03-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
文号:财税字〔1997〕68号发布日期:1997-05-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
文号:财税字〔1997〕56号发布日期:1997-05-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文号:财税字〔1997〕103号发布日期:1997-07-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
文号:财税字〔1997〕102号发布日期:1997-09-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
文号:财税字〔1997〕129号发布日期:1997-10-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