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88)财税协字第007号发布日期:1988-02-0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3号发布日期:1988-02-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注释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2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来华合作开采我国石油资源的对方缔约国的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根据税收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一语包括"
文号:(88)财税协字第020号发布日期:1988-04-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
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发布日期:1988-04-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注释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
文号:财税字〔1988〕第255号发布日期:1988-09-29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
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24号发布日期:1988-10-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注释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 26号文收悉。对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其征免所得税问题,我局意见,应按照中、挪(挪威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的特定条款办理。即:一、挪威居民
文号:财税〔1988〕257号发布日期:1988-11-17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1、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2、依据财法字[199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法规全文废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文号:(1988)国税地字第28号发布日期:1988-12-1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
文号:财法字(94)第3号发布日期:1994-02-04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全文废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文号:财税字〔1994〕26号发布日期:1994-05-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
文号:财税字〔1994〕20号发布日期:1994-05-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
文号:(1994)财会字第25号发布日期:1994-06-29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
文号:(1994)财税字第46号发布日期:1994-07-0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打印】
文号:(1994)财税字第63号发布日期:1994-10-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
文号:财税字〔1994〕60号发布日期:1994-10-1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