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发〔1994〕521号发布日期:1994-09-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84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
文号:国税函发〔1994〕595号发布日期:1994-11-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
文号:国税发〔1994〕687号发布日期:1994-1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双方会谈情况及最近磋商达成的谅解,现对有关条
文号:国税发〔1994〕257号发布日期:1994-12-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协定”),业已生效,并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协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和执行明确
文号:国税发〔1994〕266号发布日期:1994-12-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将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
文号:国税发〔1994〕232号发布日期:1994-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文号:国税函发〔1994〕689号发布日期:1994-12-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第996号《关于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天津货运航班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
文号:国税函发〔1995〕18号发布日期:1995-01-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示方法:第
文号:国税发〔1995〕12号发布日期:1995-02-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
文号:国税函发〔1995〕113号发布日期:1995-0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
文号:国税函发〔1995〕85号发布日期:1995-03-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11月9日在万象签订,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处理,请根据该协定第
文号:国税函发〔1995〕98号发布日期:1995-03-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
文号:国税函发〔1995〕110号发布日期:1995-03-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本文第九条第(四)项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文号:国税函发〔1995〕114号发布日期:1995-03-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
文号:国税函发〔1995〕112号发布日期:1995-03-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一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