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30

文号:国税函发〔1995〕114号

发布日期:1995-03-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QF187/8

  二、机型B767-300

  三、班期:每周一班,星期三

  四、航线: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6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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