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将自有外汇用于调剂和有偿上交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得人民币净收入,列作外汇价差核算,全部纳入损益处理,年终不留余额。完成当年盈亏计划的企业,这部分净收入也可直接冲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企业因向其他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益,仍按现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按照《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润(股息)和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和损失,可以申报纳税时作相应调整。
为扶持集体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相一致,决定从1992年度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对此,我们认为,印花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如按照合同的书立场所(如某一省、市的市场)确定其征免,必然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印花税的负担轻,无论其征、免都不会对市场的建立和发育有大的影响。不宜再另外给予免税的照顾。
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服务经营项目比较单,盈利水平低,纳税确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贴给予免征一九九一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照顾。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该市场内所签的粮油交易合同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继续免征印花税二年。有关免税合同的管理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
建设银行在国家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范围内,分别对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的计划、程序、预算和进度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为地质勘探服务;同时要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为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持续服务服务企业持续发挥安置作用,在“八五”期间,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的照顾。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工资管理体制审批下属地区和企业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逐步实施,加强宏观控制,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从1992年起,除《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继续作为从事开采石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各种所得税申报表均停止使用。
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且延续抵补期没有达到三年又发生亏损的,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
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既对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又对确定的纳税额不服的,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接公安部分治[1991]555号文,要求给予保安服务公司免征所得税照顾。考虑到保安服务公司性质比较特殊,且盈利较少,资金短缺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免征保安服务公司一九九一年度所得税。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用于公司的事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包括扣缴报告表,下同),各地不得自行修改,原则上也不得增添附表.如确因征管工作需要增加附表的,也要严格控制,力求简化手续,不得过繁,并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税务局核准,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