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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2]0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具体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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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1-16

摘要: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且延续抵补期没有达到三年又发生亏损的,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2]012号  1992-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0号《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范围。集体企业亏损允许用下年度所得弥补的规定,适用于独立核算、财会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集体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不符合集体企业条件,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的,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二、关于递补顺序。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且延续抵补期没有达到三年又发生亏损的,盈利后只能税前弥补其盈利前一年度的亏损额。

  三、关于审批管理。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税务机关要依据财会制度规定,严格审查企业财务决算,核实亏损金额,防止企业虚列成本、乱摊费用、扩大亏损或搞虚亏实盈。有关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下达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确保这项政策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促进集体企业发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反映。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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