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我局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员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族贸易县的县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区)税务局提出,报省(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省(区)、地(州、盟)民贸公司、现有的民族用品商店,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地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给予照顾。
在1994年3月底以前如遇国家调整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企业按调整后的利率虚提利息。如因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调而导致企业虚提的利息不够弥补“待处理损失”挂帐,可适当延长虚提时间。具体延长期限,届时视利率调整情况另行确定。
按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率1%调整为1.5%,地方所得税由0.5%调为0.15%,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附加0.025%,综合计征率为4.175%。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由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油)改按比例价结算后,凡调出和供应出口粮(油)地区增加的收入,74%(油为77%)的部分留给地方;凡调入和接收进口粮(油)地区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财政自有财力解决,预算上列入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的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
企业收回各项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按照《代码编制规则》的建库要求,技术监督部门或标准计量部门建库的目的应是立足保证代码赋予机关对代码区段或代码数量的赋予需要,加强代码编码区段或代码数量方面的分配、控制和管理。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法规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在国内播映的内容为故事片,连续剧一类录像制品,应按为获得使用、播映权而向外支付的版权费、租用费、播映费等作为完税价格,予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汽车散件一千辆由河北邢台长征汽车厂组装后,按实际销售价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北京展览会交货的二辆样车由北京海关按该车成交价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底盘一辆按组装后的实际销售价计收百分之五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有关部门临时需要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未经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索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