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费用。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我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确定为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近年来,为支持染料产品的生产,各地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去年我局曾通知各地对染料产品减按1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对染料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劳动保险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参加社会劳保统筹的企业,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从统筹基金中开支,并按照会计制度关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商贸金融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包括1989年调整固定资产标准时,未做调整,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如果变更为不属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变更日期和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如果企业已注销,亦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注销日期和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大胆试验,又要稳步推进,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国务院责成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规范意见和试点办法,尽快下发试行。
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选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地方外贸企业的盈利要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地方财政,再以退库形式退还给企业,用于弥补外贸企业的超亏挂帐和发展外贸出口事业等。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旧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在内。因此,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