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上述外贸专业总公司经营的全部进口货物,自1993年1月1日起(以到货申报进境之日为准),不论合同是否已在北京海关盖章备案,均改在进口地海关纳税。自1992年10月1日起,对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北京海关不再加盖“集中纳税”戳记予以备案。
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央企业要按照以上划转内容,认真测算,提出划转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外(核工业和航天工业系统报企业主管部门,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报农垦驻场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核,中企处要组织力量,逐户审核批复,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1991年91号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局。
根据财政部[1990]财税字第9号通知的规定和1991年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所说"税法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是指企业在税法施行后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原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利用外资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通则》第八条关于税收的规定是指对世界银行信贷资金的本金或与本金有关的费用,借款国不得课征税收,同时对开发信贷协定本身的签署、传送或注册的行为,也不得征税,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与此项规定无关。
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请法院、检察院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