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时,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注册货币不一致,应按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之日的市场汇价将记账本位币增资金额折合为注册货币的增资金额。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在行长领导下,对提取的管理费认真负起管理责任,要对近两年来的筹、管、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开支范围、标准、挪作非信用合作事业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强化审批制度,搞好建章建制。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
自去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财税、外汇体制等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我部对行业会计制度又陆续做了不少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和操作,我们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排列,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中国金币总公司一直实行按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余上交国家黄金专户的特殊财务体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国金币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中国金币总公司应从原料配售环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总金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选、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4号、014号和026号等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以及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以下办法调整期初进项税额,并按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剔除。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三、子女教育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