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法规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对来华从事工程承包及其劳务服务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外汇开立现汇帐户。除退汇外属于应纳税部分须结汇。外国驻华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发生的纳税义务,由境外直接交纳的外汇税款应由银行办理结汇,不能保留现汇。
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柴油等成品油出厂价格,但对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5、6月份供应的97万吨农用柴油,在7月份前仍按原计划内平价330元供应,企业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采取价差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由财政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每吨定额1570元集中办理价差返还。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
曾宪粹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法规,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对伪报、瞒报出口纺织品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或者在出口货物中藏匿受限的纺织品,逃避海关监管和出口纺织品配额管理的,按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法规,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股份公司所属的各家电厂,各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继续比照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27号《关于特准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建电厂改变缴纳所得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各自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低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存关资产科目。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法规原则,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