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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因预收租金而产生的“利息”如何开具发票?
我公司收租金每年480万元,由于资金困难,双方协商预收2025年8月至2026年 8月的租金。因为预收,对方要计算利息,我公司优惠利息金额14万元,按扣除利息后金额 466万元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请问这样有没有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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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业务基础就是租赁行为,对方提前付款也是以租赁业务为基础的,不属于借款行 为。减免部分虽然叫利息,其实就是提前付款的租金打折处理,可以按照租金折扣处理,按 照480万元开发票,发票写上折扣14万元,一张发票就可以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 56号)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 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 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千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 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 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