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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甲方提供钢材的建筑工程必须简易计税吗?
我公司是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关于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我们自行采购 了一小部分钢材,此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呢?对 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我公司作为甲方有决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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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一、增值税 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 件的,只能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 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 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 意见》(税总发〔2017199号)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 施出台的意图,町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 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 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 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 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