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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清包工如何预缴增值税及差额计税?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接一项工程,与甲方签订了清包工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就该项目分别与一般纳税 人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自然人丙某分别签订分包合同,我公司和甲公司合同定价 20万元,甲公司给我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跟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定价 10万元,乙公司给我公司开1%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跟自然人丙某签订分包合同5万 元。该项目施工地与我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某均不在一个省份,请问我公司在施工所 在地税务局应如何预缴增值税?同时,因为乙公司和丙某不具备相关建筑服务资质,我公 司可差额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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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即(100-35)=(1+3%)×3%。(2)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5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税收征管层面,只要是建筑服务范围内的,不具 有建筑服务资质不影响差额计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 款) =(1 + 11%①) ×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 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 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附件2)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L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 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