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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如果我公司销 售混凝土和销售干混砂浆的税率分别是混凝土3%,干混砂浆是13%。请问13%税率的干 混砂浆取得的原材料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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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属于兼营行为,必须在收人上分开核算,分别按照各自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开具发票,如果不能分开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2)对应的干混砂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划分不清楚原材料有多少用在干混砂浆收入上,按照收入比例划分、计算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免征增值税 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 不得抵扣的 项目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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