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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使用但未结算的建筑工程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实际已完工,此时甲方审核的工程量差不多是合同额的 90%,接着甲方进行一审、二审,基本上一年后甚至两三年后才能给我公司办理跋工结算定 案单,我公司再开最后的发票。然而实际上在我公司完工之日,甲方就投入使用了。请问 我公司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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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跟完工没有直接关系,依据合同定的收款时间来判断, 到了约定的收款时间或者符合约定的收款条件了,就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你公司的工程 量审核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缴纳增值税后,如果审核 一、增值税 调减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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