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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销售不动产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从其他工业企业购买了一处厂房,总价款3000万元,采取分期付款形式,每 一、增值税 年付1000万元,最后在2026年11月付清。我公司实际从下个月就开始使用厂房,但对方 和我公司商定在2026年钱款付清后再做产权变更登记。请问在增值税上,对方是可以在 2026年11月做产权变更后开一张3000万元的发票给我公司?还是应该每年收到 1000万元,就按无票收入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是在和我们签订合同当月就需要一次 性开具发票3000万元并缴纳所有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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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厂房已经交给你公司使用,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出售方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对方可以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对应金额开发票,也可以先申报 未开票收入最后统一开发票。如果一次性开了发票,那么就应该全额缴税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