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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建安企业收到农民工专户预储金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是建安企业,甲方在项目开工后,按合同要求在我公司开立的农民工工资账 户汇入预储金,请问我公司收到的预储金,应该按收到工程款处理、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还是属于预收工程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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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工程已经开工 了,此时你公司收到的甲方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的“预储金”不属于预收款,属于工程款,应该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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