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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实际收款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一家建筑企业,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通用条款,约定收款方式为每月 25号计量工程量并由监理签字确认后,次月25日拨款。但实际上从不按合同拨款,我公司 根据实际收款日和收款金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的操作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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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正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 为且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你公司合同约定次月25日拨款,约 定的付款日当天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你公司按照实际收款日期和金额进行增值税 纳税申报,属于延迟纳税行为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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