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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财预明电字第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3-12-18摘要: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此办理)。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
财法字[1993]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修订]
发布日期:1993-12-25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法规,制定本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
财法字[199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25摘要: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3]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12-25摘要: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
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5摘要: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
国税明电[199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7摘要: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不利于税制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
国税发[1993]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7摘要: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
国税发[1993]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7摘要: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9摘要: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国税明电[199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30摘要: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
国税发[19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部分废止]
发布日期:1994-01-03摘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为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申报表(中、英文对照)。 ...
国税明电[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1-06摘要: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106号 1994-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
国税发[199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1-11摘要: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
国税发[199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1-25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法规,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法规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
计价格[1994]156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04摘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属于国家定价商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价和由于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