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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3-12-27摘要: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
国税明电[199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30摘要: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
国税发[199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1-11摘要: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
国税明电[19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1-26摘要: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
国税明电[19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14摘要: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财会字[1994]7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新华书店系统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的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19摘要:你署新出计[1994]65号《关于新华书店系统图书类商品帐务处理的意见》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和出版社自办发行环节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财政部关于同意新华书店系统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国阅[1994]42号 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1994-02-22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行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
国税明电[199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1994-02-25摘要: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
国税发[199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15摘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1994年2月14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
国税发[199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15摘要: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收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编者略),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
国税发[19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15摘要:商业零售伞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35号的法规,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
国检鉴联[1994]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4-03-18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工作。经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0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便于各地及时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打击伪造、倒...
国税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4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国...
财农税字[1994]8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8摘要:关于发票问题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农税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