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文章(12414)
财税[1994]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1-14摘要:华侨农场从1994年1月1日起应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政策法规。考虑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在1995年底前可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
国税明电[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1-18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沿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 国...
国税明电[19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1-26摘要: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
计价格[1994]156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04摘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属于国家定价商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价和由于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08摘要: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
财政部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2-19摘要: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你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联营企业请迅速清理,并将清理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济性质、所在地的情况一并上报我部,以便尽快明确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财政部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
国阅[1994]42号 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1994-02-22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由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政策(包括已批准的新产品、以税还贷和一些行业、产品的减免税政策),需要保留过渡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
[94]财预字第10号 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2-28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中第47款“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在“工商税收类”中恢复第34款“筵席...
国税明电[1994]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02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内资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 ...
国税发[199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09摘要: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
国税发[199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09摘要: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和原缴库级次就地缴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税发[199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09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现对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
国税发[199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1摘要:《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40、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
国税发[199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4摘要: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它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
全总财工字[1994]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6摘要:由于上述规定,与《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规定容易混淆,目前在具体执行中,有的企业认为今后应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则认为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