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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财会字第21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4-04-26摘要:为了便于联系,对于国外转委托查帐业务,目前应限于委托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咨询公司。如因同这些常驻代表机构无业务联系,情况不够了解,直接进行委托有困难时,可通过中国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协助办理。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
国发[1984]124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4-09-18摘要: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国务院批转财政...
财政字[1984]50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4-09-29摘要: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用税后利润归还国家。对未还完部分,要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使用费。暂时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4-10-05摘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凡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国发[1984]161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法规[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4-11-15摘要: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法规...
财税字[1985]44号 财政部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85-02-13摘要: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财政部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 财税字[1985]44号 ...
[85]财会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03-04摘要:合营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合营中方出资的人民币,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
财税字[1985]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1985-05-06摘要: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服务收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5]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5年)
发布日期:1985-06-30摘要: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未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百分之十五或者更多时,则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85]财税192号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07-23摘要:《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服务合作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85]财税260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09-04摘要:按合同的规定,为委托方(雇主)代为购买材料而实际垫付的款项;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它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85]财税260号 ...
财税外字[1985]2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09-19摘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凡是可以按其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都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分别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
[85]财税195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10-26摘要:经营收入、支出由承包者独立核算,只向出包者交纳承包费的,承包者应先就其全部利润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交承包费;出包者收到所得税后的承包费,不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全文废止] [85]财税195号 19...
[85]财税国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11-18摘要:经县以上(含县)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专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规定的各项业务收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85]财税外字第2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5-11-19摘要:[85]粤税外字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