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7.贝 购买土地支付的指标费、交易服务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购买土地支付的指标费、交易服务费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吗? 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直接采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子公司有土地证和房 产)的方式,请问,是不是免征契税? 国资委将名下的资产划拨给城投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文件的规定,划拨拔免征契税。若城投公司的股东除了国资委(占股90%),还有另外一家股 东(也是国有企业),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还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 我公司一个项目2020年12月拿的地,2021年1月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并缴纳契 九、契税 税(契税税率4%)、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公司2021年12月缴纳配套费,由于我们这里 2021年9月1日以后契税由4%降为3%,请问,这个配套费契税是按4%缴还是3%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请问,税款的滞纳金是否遵从此项规定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2023年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有滞纳金吗?如有,滞纳金是从什么时候 开始计算的?滞纳金应该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 的价款。问题所述指标费和交易服务费不属于成交合同规定的价格,不需要缴纳契税。 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文件的规定, 可以免契税,此时不考虑接受方的股权结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你公司在 2020年12月就拿到土地了,契税税率应该按4%计算缴纳。 不是。税款征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不得超过税款本金的限额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的规定,次年7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 金,由个人承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 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8. 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 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 国资委划拨士地,是否免征契税?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 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10.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发票管理及 滞纳金问题 十、发票管理及滞纳金问题 1. 税款的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2. 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 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 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我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