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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匿名用户 1 回答 5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 否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我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将该公司的一处厂房判给我公司抵债,请问,我公司 取得抵债房产应于何时缴纳契税? 某公司从法院取得一块土地,现转让给我公司,差额征税,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请问,我公司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商品房置换村集体经营用土地(地上的果园),置换来的村集体 经营用地需要缴纳契税吗? 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转让的需要缴纳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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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该 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所以你公司应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对方差额征税,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可以凭借增值税专 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你公司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所谓的置换,是取得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不缴纳契税。 不需要,土地及房屋权属没有发生改变。 契税的纳税义务跟建筑施工许可证无关,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就产生纳 税义务,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 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取得抵债房产应于何时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1年第2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 王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3. 取得差额计税全额开票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4. 置换取得村集体经营用地需要缴纳契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征收契税。 5. 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转让的,需要缴纳契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九、契税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征收契税。 6.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直未缴纳)。因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工程建设规划发生重大调整,该项目被迫 暂停建设。经过与当地住建局的沟通,明确已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不予退还,项目重新 启动时也无须再次缴纳。目前,我公司已完成规划调整审批流程,并成功重新启动仓库工 程项目。2024年2月,我公司顺利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请问,我公司以最新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来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部分的契税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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