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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 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 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 超标 16 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税额。 9. 能否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建筑公司甲公司注册地在A地,施工所在地在B地,B地税务局电话通知甲公司 (施工单位)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因甲公司项目已经完成,人员已经撤离B地,请问能否在 A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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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能,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所以你公司还是应 该按规定向B地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握B地的政策规定,施工扬 尘的环境保护税是施工方缴纳还是建设方缴纳,确定好纳税主体,如果是建设方缴纳的,则 七、环境保护税 你公司作为施工方也无须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函(201814号)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 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建筑工地拆迁项自,由工程所在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纳税 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 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 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修改)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 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 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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