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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 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 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七、环境保护税 6. 将煤渣销售给砖厂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将产生的煤渣作为废料出售给乙砖厂,乙砖厂每天负责清运,并作为乙砖厂 生产普通红砖的原材料之一,请问,我公司产生并处置煤渣的这个方式是否要缴纳环境保 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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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对方进行红砖生产,不一定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 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这个条件,如果不符合,还是 需要由你公司缴纳环境保护税。(2)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需要对 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而且还 要求受托方必须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另外,纳税人 申报纳税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你公司作为产生固废的 单位还是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 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 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723号)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 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 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 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 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 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 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 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 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 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 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 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 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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