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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可以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可以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税吗? 我公司作为总包方与政府平台公司签订了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现施工所在地要求 我公司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请问是否正确?纳税义务人是我公司还是平台公司?补 充一下,我公司的施工地在太原。 我公司总公司在成都,项目所在地在成都以外的其他市区,请问,需要预缴环境保 护税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一个食品企业 将生产产生的废液转移排入当地政府设立的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食品企业不缴纳相应环 境保护税,集中生活污水厂再将废液与其他污水整体处理后达标排放,请问,生活污水厂是 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暂免环境保护税条件,免缴环境 保护税? 我单位承建一项市政工程,请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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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 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 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 2023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 方,应该作为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但是部分地区,比如江苏、北京、山东等地明 确规定,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方缴纳。 不用预缴,你公司应当直接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污水处理企业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免缴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 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 城建税。 环境保护税 七、环境保护税 1. 建筑施工工程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方还是施工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 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函〔201814号)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 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建筑工地拆迁项目,由工程所在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纳税 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 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 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修改)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 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 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 第4号)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 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 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环境保护税需要预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 生活污水处理广是否免缴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 七、环境保护税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当量值(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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