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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矿企业从事资源开采的,为资源开采地。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黔财税〔2021738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地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记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地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消 费税缴纳地。 三、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五、上述情形之外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 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 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 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 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结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1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城市维 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现将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 所在地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 确定; 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信息(含临时税务登记 证)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所 在地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注册登 记地址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五、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所在地确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具体地点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 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本省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 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 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 二、自然人及其他没有依法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为依法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 (沪财发【202175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 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202172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征收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 的地址确定。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确 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六、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 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或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为 1%。 八、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鲁财税【2021720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 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 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1】 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根据城建 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 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生 产经营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适用税率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 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适用税率。 五、城建税法所称的市区、县城、镇,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区划确定。设区市的 区辖全部行政区域和不设区市辖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市区”;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 府所在镇的镇区和其他镇区为“县城、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变更的,从国 家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乡镇级行政区划 变更的,从省政府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 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1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 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三、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四、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 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 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 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 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 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京财税【20217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 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津财规202171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税务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 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 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辽财税2021200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具体情形为: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 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 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 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苏财税[2021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 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 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 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 通知》(闽财税【20211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扣代 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点。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赣财规【20217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江西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 人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 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 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 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 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 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 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粤财税[20217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 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 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机构所在地。 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 城或者镇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 政发【20217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 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 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 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172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 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 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 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 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 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7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 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 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政发 【2021714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 纳税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 其机构所在地。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区)级财政收入。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甘财税【20211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 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9. 跨区迁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出现变化,应该如何申报? 我公司跨区迁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出现变化,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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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 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 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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