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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 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在A市的B县,适用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请问,我公司“纳税人所在地”如何判断? 是按注册地还是按生产经营地确认?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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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当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口径判 断。部分地区规定附后供参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 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 通知》(浙财税政〔20217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 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 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 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 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 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 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 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 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 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712号)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 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 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 体地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175号)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 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 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 关事项的通知》(翼财税〔20217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 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 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 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 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 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晋政办函 〔20217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 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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