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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在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况下,如果是房屋出租多年且一次性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 发票,是否要按照开票的收入来缴纳房产税,还是可以按照会计期间分摊的收入作为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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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 一次性收取租金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各地是有差异的。具体可参考湖南省、广 东省、佛山市、海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厦门市、安徽省、宁波市、福建省、大连市、河南省、黑 龙江省、河北省等地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75号) 二、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 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 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 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单位的征管情况,各征收机关必须建立 专门的备查记录,并妥善管理,直至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地税函〔20041719号)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 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留言回复 留言: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可不可以分期缴纳房产税? 回复: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719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 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 税。因此,应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 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 15日内申报纳税。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纳税时间是按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 日内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起计征? (2)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那租赁合同中规定是按季度收取租金,是不 是前两个月属期都不需要申报房产税,在第三个月收到季度租金后的次月才申报房产税?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3)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承租方一直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 那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回复:一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 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目前已被2019年第6号公告废止,但 6号公告未做否定)第一条“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 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适用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情况,对于按季度或者按月 收取租金的,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 的15 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交付时间的,无论承租方是否按时间支付租金,都要 缴纳房产税。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 的 15 日内申报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16号) 一、房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 日 内申报纳税。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发布) 第九条 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为: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 日前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 一次性缴纳; (三)对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各地可视当地实际简并 征期; (四)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请问如何申报房产税? 回复: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 1~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 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留言: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结束后一次性收取租金, 请问在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时是否应将此期间内的房屋租金(实际未收到)按月分摊进 行申报缴纳,若在半年租期结束收到租金后的次月进行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回复: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 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依照房产 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 按租金收入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房产税从租计征时,当期缴纳房产税是以预收方式等实收租金总额还是以权 责发生制确认的当期权责租金收入为依据进行缴纳? 回复: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 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 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 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回复: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 (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 年度申报的房产税。 (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A公司出租房产给 Y公司,租赁期为 2019年 1月至2022 年 12 月,租金为每 月5万元,租赁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Y公司应当将协议约定的3年 租金共计18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那么A公司收取的租金收入是一次性缴纳房 产税,还是按月(或季度,半年度)的所属期分摊缴纳房产税? 回复:贵公司应按照合同信息据实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税源信息,按照主 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分摊申报缴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 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 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 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 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139号印发) 第十四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 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 的通知》(黑政发〔2014719号) 第八条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 日内。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号公布,第 50号、第 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783号,河北 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修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于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 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 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 入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