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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何时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的时间是当月还是 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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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房产、土地的 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但是实际操作中关于权利状态变化的标准不统一,有按预售(销售)合同日期的,有办 理产权证日期的,有按交房日期的,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7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王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 月末。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有关问题的公 告》(常地税规〔201773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交付 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提前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自公建配套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公建 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配套设施自交付的次月起终止 纳税义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2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 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 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未。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 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 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 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熟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一 X总占地面积 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 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 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 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