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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委托施工企业建造房屋如何把握房产税纳税时间及原值?
我公司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建造房产,房产没有进行规划和建筑验收,因特殊原因必 须搬入,还有部分面积还在施工,请问房产税的起征时间怎么确定?由于没有结算,原值如 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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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 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你公司没有验收 但是已经使用,应自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的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规定,可参考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 省、天津市、江苏省、黑龙江省、甘肃省、福建省等地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 〔19867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197号)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 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 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 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 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 四、关于对工程决算前已使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 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 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 程决算前已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 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75号) 四、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 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账后按入账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 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 《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三〔1999〕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 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及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 据的,其房产原值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2日颁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纳税人1999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 值应当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第 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 细则的通知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 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 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侯入账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 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苏税三〔19877 11号)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 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 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原值,以 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 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值征收房产税;工程决算后,依 照实际入账价值计算缴纳,多退少补。 《甘肃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八条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做出后,再行结算税 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二、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