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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工伤补助和赔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公司一个电工发生了工伤,公司向其支付了伤残补助和赔款,请问需要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吗?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给予其的两倍工资(该员工已离职),属于什么 性质?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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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如果是符合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适用。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视角进行法理分析,所谓的两倍工资,与员工的劳动报酬对价并无直接关系,也不 属于与工作有关的“奖金”性质,多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公司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 种惩罚,属于赔偿性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参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则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 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 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等。 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双倍工资”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节选) 问题: 一、高旭豪根据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种类及数额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函复本院: 一、高旭豪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取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89.66元, 属于惩罚性赔偿,不视为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所得,法院判决赔款不属于个人应 税所得项目的内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013年 8 月 8 日至2014 年 1 月 12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6525.87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工资579.30元,属于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支付所得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