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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公司团建组织周边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团建,地点基本选在周边城市组织员工两日游, 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位于市内,公司设有食堂,员工可以免费就餐。但有些业务在偏远郊区,如 果员工去偏远郊区办公不能及时返回食堂就餐,我公司会给予每人报销30元午餐费,请问 报销的午餐费,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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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组织的旅 游,应该计入相关人员的所得,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并由你公司代扣代缴。 你公司报销的30元“午餐费”,属于误餐补助。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 定,误餐补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 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 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 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 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 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 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4. 报销员工郊区办公的午餐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789号印发)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的收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