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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建安企业由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建安企业,是分包方。我公司雇佣了农民工参与公司的施工项目。根据 规定,农民工的工资由总包方通过农民工保证金专户代发,请问,应该由我公司还是总包方 履行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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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应该由你公司履行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虽然总包方通过农民工保 证金专户发放工资,但是每位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及人员名单是由你公司决定的。根据国税 函〔1996〕602号文件的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因此,你公司为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67602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 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 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 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 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 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