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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请问,我公司以员 工参与合伙的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对象,能否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递延纳税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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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是授予“本 公司员工”,该合伙企业即使为员工参与,也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7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 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 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 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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