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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再分给合伙人(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像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这类费用限额扣 除的标准,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吗?是可以全额扣除,还是没有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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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合伙企业取得分红,不并入经营所得,直接由个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项目依照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7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 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合伙企业的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如何扣除? 91号印发)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 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 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 的 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 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 的 3%o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