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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夫妻无偿让渡股权,接受方的股权成本如何确定?
我公司的股东想要将所持有的股权0元转让给其妻子,请问如果将来其妻子再将 该股权对外转让,成本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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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夫妻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 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妻子将股权再 转让时,以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政策依据
67号发布)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 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 务的抚养人或者赠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 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 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 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 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股权原值。 三、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