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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妻子的弟弟是否合理?
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实缴。现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公司一持有 三、个人所得税 35%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想要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的弟弟,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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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檐养人,是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的正当理由。 但是转让给妻子的弟弟不在上述范围内,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那么转让价格是不 合理的,存在股权转让少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政策依据
67号发布)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 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婚养义 务的抚养人或者赠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 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