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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小型微利企业在注销清算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小型微利企业在注销清算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按25% 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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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期间不是正常经营期间,清算所得需要单独计税,适用25%的税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规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 利税收优惠。(2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 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 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3)可参考《企业清 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发 布)的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二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 关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60号)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 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发布)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 费用、相关税费,加上负债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一资产处置损益十负债清偿损益一清算税费土其他所得(支出) 应纳所得税额一(清算所得土纳税调整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第十六条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 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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