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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政策性搬迁中的士地置换,能否将士地补偿收入用于冲减土地成本?
我公司政策性搬迁采用土地置换模式,但政府要求新土地的获得必须采用“招拍 挂”模式,即企业多了笔土地补偿同时支付了土地成本。现在搬迁结束清算所得税,请问既 然已确认是土地置换,能将土地补偿收入冲减土地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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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按照问题表述,政府要求取得土地必须单独走“招拍挂”模式,同时全额支付搬迁补 偿款,那就不能认定是土地置换行为。应该分解为取得搬迁收入和重新取得土地的行为。 企业收到的补偿款应确认为搬迁收入,而原有土地的净值应确认为搬迁支出。土地补偿收 入不得冲减新的土地的成本。
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 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 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 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 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 摊销。 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 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