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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7119号第四条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 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 2017)》)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 2015年第97号公告将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判断口径具体细化为:以列举的不适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 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 让所得。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 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应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在判定主营业务 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155. 尚未复审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预缴时能否继续适用15% 的税率? 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年6月到期,已经申请复审但结果尚未公布,请问我 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能否继续适用1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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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 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 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 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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